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一、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完善土地招拍挂牌出让制度

    各盟市(旗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不得以用地预申请、用地预审和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等规避招拍挂。

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完善住房用地招拍挂计划公示制度,建立计划出让地块开发建设的宗地条件公布机制。调整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政策,限定房价或地价,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政策性住房用地;限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以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对土地开发利用条件和出让地价进行综合评定,以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大力推进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运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竞买人资格、成交结果等,都应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网上公开发布。积极推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挂牌出让方式。

    盟市(旗县)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更新和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土地出让底价的确定,要在专业机构评估地价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市场供求关系、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产业发展政策等集体研究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底价的确定应能够弥补土地出让成本性开支,保留必要的土地收益,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各项专项资金(基金)。凡已出台和上述规定不符的政策规定的地区,应依法废止相关文件规定。

    二、完善收入征管,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签发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文件,应当明确每宗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期限和缴纳金额,及时向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缴款通知书,按照宗地记录土地出让收入应缴、已缴和未缴等信息,建立土地供应宗地台账,依法征缴土地出让收入,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对于规划条件改变的,除原签订的合同等相关文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以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变更书面文件,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土地价款,并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补充条款或者重新签订合同,重新约定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收入(含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期限和缴款金额,同时在土地供应宗地台账中作相应记录。由于规划条件改变等原因涉及退还土地出让收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可凭借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调整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地块土地出让收入的缴纳凭证,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禁止违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收入退付手续。

申请使用划拨土地应按规定足额缴清划拨土地价款等有关费用,申请人未足额缴纳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签发土地划拨决定书。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宽限期限结束时仍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对相关合同做出明确处理。解除合同的,属于受让方的原因,依据合同约定按受让方违约处理,违约金作为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属于市县人民政府的原因,依据合同约定按出让方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继续履行合同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在10日内履行到位。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规范账户管理,实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撤销国土部门的收入过渡户,实现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等资金一律在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保证金可以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不能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的保证金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将土地出让收入(不包括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跨年度将土地出让收入滞留在财政专户,不得人为调节土地出让收入规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土地供应宗地台账记录的土地出让收入应缴、已缴和未缴等信息,以及补缴土地价款信息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供应宗地台账信息等与财政部门的宗地台账、土地出让收入缴纳凭证等资料进行比对,并与地方国库、财政专户核对无误后,将宗地土地出让收入缴纳等相关信息,于每月15日前反馈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两部门对账情况,加强应缴未缴土地出让收入的催收管理,并对市县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的应收尽收,杜绝土地出让收入“跑冒滴漏”问题。

    四、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足额计提各类专项资金

    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从土地出让收入(收益)中足额计提各类专项资金。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提取5%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5-7%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10%教育资金和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缴库级次将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教育资金缴入国库。

    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规定使用土地出让收支科目,根据各季度实际发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如实记账,不得将应当计入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的收入,记入103014802补缴的土地价款、103014803划拨土地收入、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等科目,人为减少资金计提基数;也不得将应当记入2120803城市建设支出等科目的支出,记入21208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100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2120802土地开发支出、2121002土地开发支出等科目,虚增成本费用开支。

    五、加强支出管理,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各盟市(旗县)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土地出让收入使用管理,要保障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得拖欠、挤占或挪作他用;土地出让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出借、楼堂馆所建设、弥补相关部门行政经费不足、补助企业经营和厂区建设等支出。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土地前期开发,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管理,完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成本核算制度,严格控制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仅限于与拟出让土地直接相关的前期开发支出项目,具体支出项目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规定执行。严禁将属于城市建设支出范围的开支项目,列入土地前期开发费用。认真执行征地拆迁补偿的政策规定,强化各级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杜绝用地单位先行垫付拆迁补偿款、前期开发费用等行为。由于特殊原因发生用地单位垫支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先期投入实际成本进行评审,经当地审计部门审核后安排支出。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地区,可以将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建新涉及的农民拆迁安置补偿、农村住房建设,以及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教育、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但必须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应严格依据预决算和工程进度拨付,并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六、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商沟通,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供应结构、供应方式以及土地市场价格变动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规定的计提比例、标准和口径编制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专项资金收入预算;根据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补偿标准、土地开发成本、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城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农田水利建设和土地出让业务工作费用需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并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同时,还要详细说明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地区,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指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要体现土地出让支出政策导向,优先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成本性补偿费用,足额安排教育支出、农田水利建设支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加大力度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适度安排城市建设支出规模。同时,财政部门应将计提土地收益基金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机构,推动土地储备工作健康发展;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缴纳的相关费用,避免由于资金不到位影响土地报批速度,造成用地单位先入为主,影响土地出让的公开公平性;根据年度土地征收储备计划,将土地出让业务的工作经费、征收补偿工作经费及储备机构贷款利息等列入支出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支出程序,凡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支出。因当年土地供应增加形成超收收入的,未经同级人大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当年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不得追加土地出让支出预算规模。因当年土地供应减少未完成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变更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后,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规定程序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调减土地出让收支预算。

    七、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要结合地区实际,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加强土地出让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