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精神,为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治区财政设立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坚持合理分配、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自治区第三产业领域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项目。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研究、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围绕中心城市服务网络优势,加大对第三产业劳动力培训;其他第三产业发展相关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以财政补助方式为主。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和促进自治区第三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水平。
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规划、自治区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使用方向,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并及时下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以企业为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
(三)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第三产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筛选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的申请项目,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汇总各盟市申请项目,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盟市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后,委托相关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财政厅依据自治区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盟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中心城市带动作用等因素,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具体扶持项目。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确定的扶持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并下达预算指标。同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盟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后,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盟(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