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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5〕74号

  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14年工作重点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4〕104号)精神,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区经济稳定增长,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自2015年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凡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1)和《内蒙古自治区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见附件2)的收费项目和基金,一律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已纳入资源税,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征收,之前企业欠缴的部分应当予以补交。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零费率征收,其收费内容已统一纳入资源税解决。本《清单》发布以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新增或调整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3)应从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三、全区各盟市、旗县自行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废止,被收费企业对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有权拒缴。
  四、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及标准采取临时停征、降低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和产业政策,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可予以纠正。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财政部如有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