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
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账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19日 国农办〔2006〕 72号
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重庆、宁夏、云南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现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附件: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
三期项目提款报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提款报账工作,规范财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世界银行有关规定、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有关文件、财政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世界银行贷款的提款报账工作。
第二章 费用类别及支付比例
第五条项目建设期所发生的合格费用须按项目《贷款协定》所规定的类别和比例报账。具体类别和比例如下:
类别 | 世界银行贷款支付比例 |
(一)土建 |
|
河北省 | 32% |
江苏省 | 49% |
安徽省 | 68% |
山东省 | 14% |
河南省 | 53% |
(二)货物 | 100% |
(三)农民专业协会/用水户协会 | 100% |
(四)培训和考察 | 100% |
第三章 提款报账程序
第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费用的实际支出,应用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编制三份提款申请书(附表一)、费用报表(附表二)及摘要表(附表三),后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分设的,应由两家共同签字盖章)后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
第七条国家项目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来的提款申请书进行审核确认后,返还一份提款申请书作为付款通知,并从专用账户
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款项。各级财政部门应在40个工作日之内将款项逐级拨付至项目资金垫付单位。
第八条国外培训、考察费用及国家项目办和省项目办统一招标采购的货物分别由国家项目办和省项目办负责填制规定表格,由国家项目办向世界银行统一办理提款。
第四章 提款报账证明文件
第九条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
的土建工程报账,应分别附三份合同、发票复印件、监理认可的工程进度报告、世界银行不反对意见函和摘要表。
第十条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货物报账,应分别附三份合同、发票复印件、货运单、世界银行不反对意见函和摘要表。
第十一条单项合同金额在上述限额以下的土建及货物报账应附三份费用报表。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协会/用水户协会报账应附三份费用报表。
第十三条国内培训考察报账应附三份费用报表,并填报三份培训考察明细报表(附表四)。
第十四条出国团组境外费用需到国家项目办预领,往返机票由国家项目办统一预订,回国后一并报销。
第十五条提款报账证明文件原件统一保留在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保管及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