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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 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采购 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利用世界银行贷款

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采购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519日    国农办〔200670

河北、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重庆、宁夏、云南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现将《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附件: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

三期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以下简称《采购指南》)、财政部颁发的招标采购文件范本及《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等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采购遵循程序公开、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以及经济、适用、髙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采购按照《项目协定》、《项目评估报告》和《采购指南》中确定的方式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采购工作。

  第六条 国家项目办采购管理职责:

(一)指导、监督、检查各省项目采购工作;

(二)审核项目年度采购计划,汇总项目采购进度报告;

(三)组织对项目采购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办理进口货物涉及的国内报批手续。

  第七条 省级项目办采购管理职责:

(一)组织和管理本省项目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项目办采购工作;

(二)制定采购管理细则,确定本省市(地)、县级项目办采购管理职责;

(三)编报本省项目年度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选择、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本省竞争性招标采购活动;

(五)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参加相关的评标、合同谈判及签订合同;

(六)及时向国家项目办报告本省项目采购情况,按时提交项目采购进度报告。

  第八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采购管理,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采购管理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项目土建工程与货物采购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三种方式。

  第十条 土建工程采购方式的选择:

(一)单个合同估算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

元)的工程,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

(二)单个合同估算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工程,采用国

内竞争性招标采购;

(三)单个合同估算金额低于10万美元的工程采用国内询价

采购。

第十一条货物采购方式的选择:

(一)单个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的货物,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不包括聚氯乙烯管件的采购);

(二)单个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货物,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

(三)单个合同估算金额低于10万美元的货物采用国内询价采购。

第十二条 下列采购需报世界银行前审:

(一)单个合同估算金额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货物采购;

(二)单个合同估算金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

的工程采购;

  (三)各省单个合同估算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前两个货物采购;

 (四)各省单个合同估算金额低于100万美元的第一个工程采购;

 (五)各省新项目县单个合同估算金额低于100万美元的第个工程采购。

第四章     计划编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年度采购计划,逐级上报,由国家项目办汇总后,报世界银行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个别调整,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对本级采购内容的必要性和技术适用性负责。

第五章    招标文件的编写和审定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统一使用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共同编制的标准文本。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由各级项目办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根据审批权限,逐级报批。需世界银行前审的,逐级送审。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经批准后,不允许对其技术规格进行更改。地方各级项目办对技术规格的准确性及适用性负责。

  第二十条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按国内有关程序,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查。

第六章       评 标

  第二十一条 根据采购管理职责的划分,各级项目办负责组织本级项目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要严格执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规定,严肃评标纪律,遵循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需世界银行前审的评标结果和合同,应报国家项目办审核后报世界银行批准。

第七章       合同支付与索赔

  第二十四条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支付和结算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本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果发生索赔事件,地方各级项目办应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项目办应按照实际发生的采购合同金额,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招标代理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应加强采购货物的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货物的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项目办应妥善保管所有项目采购活动中的全部文件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