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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完善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调整 变更终止处理程序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完善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调整

变更终止处理程序的意见

201041日    内农综办〔201057

各盟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调整变更终止处理程序的意见》(国农办函〔20108号)转发给你们,今后我区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变更和终止的申报、审批等事宜要严格按照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办理。如有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等套取贴息资金的问题,盟市农发办要及时向自治区农发办报告。我区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事项,原则上应在项目立项当年或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调整变更终止处理程序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