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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 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调整 变更终止处理程序的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

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调整

变更终止处理程序的意见

2010122日    国农办函〔2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2009年起,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为适应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处理程序,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部令》)的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2009年之前立项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一)财政资金有偿无偿相结合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 原则上仍按《部令》规定程序处理。1.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2.由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中央财政资金3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变更或终止,报国家农发办批准;中央财政资金低于300万元的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对报备案的变更项目,如发现问题,国家农发办及时行文通知有关省予以纠正。对报备案的终止项目,国家农发办及时行文通知有关省催缴终止项目涉及的中央财政资金。

(二)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的国有股权转让和退出等事项,仍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管理

办法》(财发〔20086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 关于2009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一)财政补助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对报备案的调整、变更项目,如发现问题,国家农发办及时行文通知有关省予以纠正。对报备案的终止项目,如属于立项当年终止的,国家农发办及时行文通知有关省可另行选择项目;如属于立项次年终止的,国家农发办及时行文通知有关省催缴终止项目涉及的中央财政资金。

(二)贷款贴息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多头申报等套取贴息资金问题,省级农发机构要及时向国家农发办报告,国家农发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一律收回被套取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三、 关于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的申报和办理时间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事项,原则上应在项目立项当年或次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农发机构按季向国家农发办申请备案或批准,国家农发办在季末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