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
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0年4月22日 内农发银办〔2010〕 90号
农发行各盟市分行、区分行营业部,满洲里市支行,各盟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农发银发〔2010〕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贴息项目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养殖基地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3、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竞争能力强;
4、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5、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6、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7、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8、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2.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3、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4、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髙,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 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5、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6、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7、项目用地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8、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9、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10、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龙头企业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期两年以上;
2、经营业绩良好,连续两年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3、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2009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4、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
5、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6、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7、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1、 2007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9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人股,成为经济实体;
3、申报项目年度以前两个年度至少1个年度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4、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5、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6、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四、项目申报附件材料
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过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项目单位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事项
对于尚未申报的贷款项目,各级农发行要严格按照总、分行规定的办贷流程办理。各级农发行分支行和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积极沟通协调,做好共同贴息项目受理、初审、上报工作。
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落实农业产业化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