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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 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

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1617日   财发〔201115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适应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的会计核算,现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117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

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为了准确反映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在"农发资金支出"科目下增设"工程管护基金"二级明细科目。同时,在农业综合开发"净资产"类会计科目中增设"工

程管护基金"(第361号科目)一级科目,该科目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用于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

一、计提工程管护资金时的会计核算

县级财政部门计提工程管护资金时,借记"农发资金支出一工程管护基金"科目,贷记"工程管护基金"科目。

二、工程管护资金报账时的会计核算

经县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支付工程管护资金时,借记"工程管护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