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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154日    内财农综〔2011480

各盟(巿)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治区监狱局、劳教局农发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项目竣工验收以及其他形式检查当中,发现被验收检查旗县财政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未能按期整改,且盟市财政部门未做出相应处理的,除由盟市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自治区财政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盟市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二、在审计、财政等部门或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旗县财政部门存在弄虚作假套(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违规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除由盟市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自治区财政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盟市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