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
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
2010年9月29日 内农综办〔2010〕 149号
各盟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 143号),在2010年已将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统一下调10%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较大幅度降低土地治理项目自筹资金(含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筹资投劳,下同)占中央财政资金的比例,由40% 统一降至10%。
二、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农民筹资投劳。允许各盟市在达到上述自筹资金比例的基础上,在符合农民自愿原则、不突破自治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多筹资投劳。
三、髙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自筹资金比例统一按照调整后的比例执行。2009年和2010年已经批准立项的髙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在编制2011年年度实施计划时按调整后的自筹资金比例执行。
四、对农业综合开发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项目的自筹资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励项目区农民积极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上述规定从2011年起执行。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 23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