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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

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

2010929日    内财农综〔20101303

各盟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方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人比例的规定通知》(财发〔201046号),从2011年起,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取消其县级财政配套任务。为此,自治区财政厅对20081217日印发的《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人比例有关规定的通知》予以修订,现就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人比例规定如下-

一、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粮食主产区,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75%以上(含本数)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中央与地方及地方各级财政配套比例

中央财政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的配套比例1 0. 4。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自治区本级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盟市、旗县级承担20%。在划分盟市本级与旗县级的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时,盟市本级负担比例不低于50%。其中: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及纳人自治区新增百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工程的33个重点产粮旗县,不承担财政配套资金任务(旗县财政自行安排配套资金除外),取消旗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三、 中央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无偿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

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

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确需超过5%的,须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意。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贴扶持方式。

四、 部门项目资金投入比例

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投入比例、地方各级财政配套比例执行上述第二款规定。

本规定从20111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人比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内财农综〔200814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