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县级报账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19日 国农办〔2004〕 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农业综合开发从2001年起开始实施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实践证明,各地通过实施县级报账制,规范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了项目工程质量。但也有个别地区没有严格实行报账制,有的地区存在报账程序不规范,报账手续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对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01〕 11号,以下简称《办法》) 进行检查,积极推行规范的县级报账制,切实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一、 要高度重视县级报账工作。今后所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县,必须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资金,也
要实行县级报账。要把是否执行县级报账制作为考核项目县项目
和资金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从2004年起,凡是没有实行
县级报账制的,一律取消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
二、 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报账制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原则上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报账的,财政部门仍然要参与报账凭证的审核。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报账的基础工作,认真编制或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核算单项工程成本。
三、规范报账审核程序,明确拨款手续。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在报账过程中要明确和细化报账程序,完善拨款手续,严格把好审核关。实行工程承包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完成一定工程后方可提出用款申请,除按《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报账手续外,还需提供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农发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拨付资金;未实行工程承包需预拨工程款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额度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报销工程材料款时, 还需提供材料的出库和人库单。凡是审核把关不严或未按规定手续进行报账出现严重问题的,要相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办法。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必须对报账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三专制度", 严格按《办法》规定实行规范的县级报账制。凡未按《办法》规定实行以拨代报的,均按未执行县级报账制处理。报账过程中要加强凭证管理,坚决杜绝大额现金支付和白条入账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省、地(市)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要加强对县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财会人员的培训,坚持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培训,使财会人员做到既熟悉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又了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六、加强对报账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省、地(市)级财政部门(农发办)应对县级报账制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同时配合审计部门做好资金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