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
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
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9年8月11日 内农综办〔2009〕 88号
各盟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农发办联系。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髙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 163号),参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国家和自治区立项投资的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髙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均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一、综合标准
(一)髙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髙产髙效的总体目标。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髙,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髙,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髙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按灌区或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治理。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捞能排、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三)项目建设遵循自然和经济规律,密切结合实际需要, 因地制宜地探索各具特色的开发模式;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群众意愿,主动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让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格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髙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建成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区应设置永久性标识标'牌。标识标牌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实用,包含项目区基本情况、总投资、财政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护运营、监督举报等基本信息。
二、水利措施标准
各项水利措施建设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一)灌溉工程
1.灌溉系统完善,灌溉用水有保证,灌溉水质符合标准,灌溉制度合理,灌水方法先进。
2. 灌溉设计保证率应符合以下相关规定:
灌水方法 | 地区 | 作物种类 | 灌溉设计保证率 |
地面灌溉 | 干旱地区或水资源紧缺地区 | 以旱为主 | 50—75 |
以旱稻为主 | 70—80 | ||
半干旱、半湿润地区或水资源丰富地区 | 以旱作为主 | 70—80 | |
以旱稻为主 | 75—85 | ||
湿润地区或水资源丰富地区 | 以旱作为主 | 75—85 | |
以旱稻为主 | 80—95 | ||
喷灌、微灌 | 各类地区 | 各类作物 | 85—95 |
注:1、作物经济价值较高的地区,宜选用表中较大值;作物经济价值不高的地区,可选用表中较小值。2、引洪淤灌系统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可取30%—50%。 |
3.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 70;井灌区不应低于0.80; 喷灌区、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4. 新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小型水库、塘坝及引水渠首等工程,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采补平衡;机井和泵站的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输变电设施配套齐全,综合装置效率达到有关规范标准。
5.输水、配水渠系(管道),桥、涵、闸等建筑物和田间灌溉设施配套齐全,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规范标准。渠道衬砌应坚固耐用,抗冻性能好;管道输水的干、支两级固定管道长度合理设定,井、水泵、管道、出水口等综合配套,便民务实;在有条件且农民群众有积极性的地区,积极推广先进节水技术,提高项目区节水新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6. 灌溉条件较差的旱作农业区,应采取农艺、工程等节水措施提髙天然降水的利用率。农艺节水措施包括蓄水保墒、地膜(桔杆)覆盖、选用抗旱品种、施用抗旱保水剂、深松技术等, 各项措施符合技术规范。工程节水措施主要是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即根据降雨、地形、耕地等条件,合理布设小型塘坝、蓄水池、水窖等工程,做到坚固耐用,使用方便。
7.推行科学合理的灌溉模式。水稻区推广"薄、浅、湿、晒"模式;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髙的作物采用节水、丰产灌溉模式;严重缺水地区采用灌关键水等非充分灌溉模式。
8. 项目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宏观上实行总量控制,微观上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配备必要的量水设施,按用水量和核准的水价收取水费,以管理促
节水。
(二)排水工程
1.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2. 排涝设计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设计暴雨重现期不少于5 年。设计暴雨历时和排出时间应达到:旱作区1~3天暴雨1~3 天排除;稻作区1~3天暴雨3~5天排至耐淹水深。
3. 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排水渠系断面及坡度设计合理,桥、涵、阐等建筑物配套,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有关规范要求,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
4. 有渍害的旱作区,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明水排除后, 应在农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水稻区在晒田期3天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
5. 改造盐碱地要建立完善的排灌系统,在返盐(碱)季节前将地下水位降到农作物生长的临界深度以下;在农作物播种出苗等生长关键期,控制0—20cm表土层的含盐量,不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为准。
三、 农业措施标准
(一)农田工程
1. 土地平整,集中连片。平原地区的田(地)块,要以有林道路或较大沟渠为基准形成格田,以适应农业机械化和田间管理要求。适应平原、丘陵、山区的不同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地确定格田面积。
2. 丘陵山区的15度以下坡耕地,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要求, 建成等高水平梯田(地),地面平整,并构成反坡;土壤活土层厚度—般不小于25— 30cm,田面宽度一般要达到3m以上,田(地)埂稳定牢固(南方地区的田埂要采用石块衬砌或建设生物梯坎),修建好排水沟、泄洪沟,达到防洪标准,防止水土流失。
(二)土壤改良
1. 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深松技术等措施,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提高0. 1个百分点以上。
2. 改造瘠薄地要加厚土层,使耕作层达到20cm以上。改造砂姜黑土或土壤中卵石多的地块,要清除砂姜卵石并掺和粘土。
(三)良种繁育与推广
在有条件而又需要的项目区建立优质良种繁育基地,修建种子晾晒、仓储设施,配备必要的种子加工检测设备。良种繁育能力设计或区域内已具备的繁育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区内优势农产品生产的需要,具备优良品种的覆盖率达到100%水平的基础性条件。
(四)农业机械化
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平原地区主要作业环节具备基本实现机械化、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的基础性条件。
四、 田间道路标准
(一)布局合理,顺直通畅。田间道路建设分千道、支路两级,干道要与乡、村公路连接,部分主干路段可实现硬质化,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或砂石等材料硬化,保证晴雨天畅通,能满足农产品运输和中型以上农业机械的通行;支路应配套桥、涵和农机下田(地)设施,便于农机进出田间作业和农产品运输。
(二)建设标准合理实用。m间道路建设要科学设计,突出节约土地;建设标准合理实用,切不可贪大求洋。
五、 林业措施标准
(一)因地制宜地采取林业措施,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 达到当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项目区内主要道路、沟渠、河流两侧,要适时、适地、
适树进行植树造林,长度达到适宜植树造林长度的90%以上。造林时应预留出农机进出田间的作业通道。
(三)人工造林树种一般应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速生丰产林木,苗木胸径达到5cm以上,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5%以上, 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90%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
(四)平原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要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防护林网格面积与格田面积一致;防护林网控制面积占宜建林网农田面积的比例,北方地区达到85%以上,南方地区 原则上达到75%以上。
六、 科技措施标准
(一)技术推广。在项目建设期间,推广2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技术。鼓励采用经济适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二)技术培训。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区受益农户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2—3次。要加强对项目区乡村干部、技术员、财务人员和受益农户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 扶持农技服务组织。适当扶持原有农技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具有技术推广服务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补助适量服务经费等方式,明确其在项目建设中的具体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