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农综办[2007]9
各盟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治区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科技推广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是指通过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普及应用于项目区农牧业生产的过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费),是落实科技推广措施,从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中按比例提取的费用。
第三条 科技推广费的安排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集中投入,突出解决关键技术和品种推广。
(三)注重普及应用,扶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新品种和综合配套技术推广。
(四)主要用于大宗农产品新品种、优质牧草和综合配套种植技术推广。
(五)面向项目区广大群众,提高农牧民科技素质。
(六)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 科技推广费的安排比例。
(一)以自治区为单位,当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8%。根据推广工作进度,当年未支出的科技推广费,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如果没有明确的推广内容,没有具备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和推广服务机构,或项目区有其他渠道的科技投入,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科技推广费。
(二)以自治区为单位计算,自治区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不超过全区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总额的10%。
(三)以盟市为单位计算,盟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不超过盟市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总额的20%。
(四)以旗县为单位计算,随项目下达到旗县的科技推广费占旗县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总额的70%以上。
第五条 科技推广费扶持的推广内容。
(一)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技术;
(二)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技术;
(三)作物栽培技术;
(四)农产品和牧草标准化生产技术;
(五)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技术;
(六)农作物和牧草病虫害防治技术;
(七)旱作农业和节水农业技术;
(八)草地建植和改良技术;
(九)生态农牧业技术。
第六条 科技推广费的支出范围。
(一)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环节发生的下列费用:
1.生产资料费:
(1)用于购买建设示范地块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薄膜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据实报销;
(2)用于建设示范地块租用耕地当年的租赁费用补助,补助标准视土地收益而定,如收益达到正常年景的,不予补助,如收益达不到正常年景的,补助差价;
(3)用于项目区内较大面积推广种植新品种的种子、种苗补贴,补贴标准控制在实际支出的20%以内。
2.培训费:用于培训项目区农牧民或旗县农牧业科技人员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设备租赁费及必要的食宿费。讲课费、食宿费执行当地标准;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设备租赁费按实际支出据实报销。
3.检测化验费:用于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安全和牧草样品采集、化验分析、数据处理、印制相关资料等方面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据实报销。
4.小型仪器设备费:用于购置或租赁推广工作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据实报销。
5.差旅费:用于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执行科技人员所在地标准。
6.劳务费:用于推广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雇用人工费,执行当地标准。
(二)科技推广费不能用于下列支出:
1.各级农发办事机构的事业费支出;
2.科技成果转让费、购买专利费;
3.推广多年生林果、畜牧水产养殖品种和技术的费用;
4.进行基础性农牧业科学研究以及非成熟品种、技术的试验费用;
5.示范田块农田基础设施、大棚设施等的建设费用;
6.农牧民接受培训时的误工费;
7.其他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措施无关的费用。
第七条 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单位。
(一)农牧业院校、农牧业科研院所和各类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自治区、盟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支持技术依托单位的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科技推广工作,重点是培训旗县农牧业科技推广人员、建立示范田块和技术咨询服务;随项目下达到旗县的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支持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推广工作,重点是培训项目区农牧民,推动良种、良法进村入户。
(二)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有条件的地区,农发办事机构可以优先选择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其通过各种形式向项目区内成员农牧户开展科技推广服务。
(三)科技推广示范农牧户。有关农牧业院校、科研院所、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合作经济组织,对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农牧户,进行适当的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示范内容和规模控制在每户每年2000元以内。
第八条 农发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编制科技推广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科技推广单位编制的科技推广方案;
(二)核拨或核报科技推广费支出;
(三)协调解决科技推广中发生的有关问题,为推广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对科技推广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推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对科技推广费使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推广单位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审查和经费安排的依据。
第九条 科技推广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科技推广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制。每项科技推广由一位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负责人,对科技推广的全过程负责;
(二)编制科技推广方案,并严格按照推广方案实施;
(三)提供科技推广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四)提供科技推广费报账凭证、财务决算报告和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条 项目区乡镇苏木的工作职责。
(一)协调落实示范地块,协助推广单位测算示范地块收益;
(二)协调推广单位与项目区农牧民的工作关系;
(三)协助推广单位组织农牧民培训,协调解决农牧民培训场地、食宿等事宜;
(四)协调雇用推广所需劳务人员;
(五)参与审核科技推广费支出情况,参与对推广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科技推广费实行计划管理。自治区和盟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分别由自治区和盟市农发办事机构直接管理,随项目下达到旗县的科技推广费由旗县农发办事机构直接管理。
在编制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时,自治区农发办事机构先确定全区科技推广费的控制比例,各盟市、旗县农发办事机构在控制比例内安排科技推广费,根据科技推广费的安排额度确定科技推广内容,编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上报自治区,再由自治区统一上报国家农发办事机构审批。
自治区、盟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必须在计划中用单独的文字和表格,说明和列出资金安排的数额、推广内容、实施单位和地点等。
自治区、盟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使用,应当与相关旗县的土地治理计划和随项目下达到旗县的科技推广费使用计划相衔接,相关旗县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各级农办事机构每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费,70%以上用于当年安排的土地治理项目区,30%以下用于以前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区。
第十二条 制定科技推广方案。申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推广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广单位所具备的资质或推广能力;
(二)拟推广的品种和技术内容;
(三)拟推广的地点、范围、规模(面积);
(四)拟推广的技术路线和进度安排;
(五)预期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六)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择优选择科技推广单位。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应采取多方比较的方法,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推广单位。
第十四条 科技推广实行合同管理。推广单位确定后,有关农发办事机构应根据审定的推广方案,与推广单位、项目区乡镇苏木三方签订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考核办法,对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表样附后)。
第十五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各级农发办事机构根据上级编制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向科技推广单位发送科技推广费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编制单项科技推广实施方案,报同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核;
(三)单项金额在 10万元以上的科技推广必须经过评审。自治区、盟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分别由自治区、盟市农发办事机构委托同级农发评审机构(或由农发办事机构直接组织)对单项推广方案组织专家评审;随项目下达到旗县的科技推广费由旗县农发办事机构组织专家对单项推广方案进行评审;
(四)农发办事机构将审定的单项科技推广编入年度土地治理项目计划;
(五)国家农发办事机构批复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后,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在批复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同时,批复科技推广方案;
(六)农发办事机构与科技推广单位、项目区乡镇苏木三方签定合同。
第十六条 科技推广费实行报账制管理。自治区和盟市集中管理的科技推广费实行审核报账的办法,即报账单位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报账凭据,经同级农发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回原单位报账。也可直接在同级农发办事机构报账。随项目下达到旗县的科技推广费,实行旗县级报账制管理。不能以拨代报。
第十七条 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计划、经同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推广方案、推广经费支出预算和三方签定的推广合同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科技推广费采取分期拨付的办法。计划批复后先拨付50%的资金作为启动资金,以后根据推广进度和支出情况拨付其余资金。
第十九条 科技推广中实际发生费用后,由推广单位填写科技推广费报账请款单(表样附后),经项目区乡镇苏木和旗县农发办事机构审核后,到相应管理权限的农发办事机构报账或核报。
科技推广费报账或核报需提供以下凭据:支出明细表、原始凭证、推广支出预算等。
第二十条 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支出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和盟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的拨付,按现行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随项目下达到旗县的科技推广培训费支出,可以采取由旗县农发办事机构向项目区农牧民发放培训券,推广单位凭收取的培训券报账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考核办法。自治区、盟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的考核分别由自治区、盟市农发办事机构负责,旗县农发办事机构和项目区乡镇苏木协助。随项目下达到旗县的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的考核由旗县农发办事机构负责,项目区乡镇苏木协助。
第二十三条 考核指标。主要考核是否按审定的科技推广方案执行以及推广效果。旗县农发办事机构和项目区乡镇苏木对推广单位测算的下列指标同时进行考核。
(一)推广项目区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效果;
(二)直接受益面积和受益农牧户,辐射面积和辐射农牧户;
(三)推广项目区农牧民满意程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审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科技推广费,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发办事机构要加强对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土地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及验收考评工作中,要将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使用合同;
附件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报账请款单。
附件一: 编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科技推广费使用合同 (范本)
科技推广名称: 农发办事机构: 科技推广单位: 项目区乡镇苏木: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编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科技推广费使用合同
甲 方: (农发办事机构) 乙方: (科技推广单位) 丙方: (项目区乡镇苏木)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使用暂行规定》(内农综办[2007]9号),现就(科技推广名称)推广费使用事宜,签定如下合同。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科技推广费的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经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科技推广方案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下列事项按照审定的科技推广方案执行。 (一)推广内容; (二)推广地点、范围、规模(面积); (三)推广的技术路线和进度安排; (四)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五)推广费支出范围。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一)向乙方提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如下:具体金额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其余按进度拨付。 (二)负责协调解决科技推广工作中发生的有关问题,为推广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负责对推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 (四)对未严格按照计划批复和确定的推广方案实施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执行情况差距较大的,可以缓拨、减拨或停拨资金,直至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与推广单位核算支出,收回剩余资金。 (五)核拨或核报推广费支出。 (六)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一)按照批复计划和审定的推广方案独立组织实施。 (二)推广单位对全部推广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负责人对单项科技推广工作负责。 (三)审定的科技推广方案中确定的单项科技推广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四)严格按照审定的用途和支出范围使用推广费,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推广工作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科技推广技术报告、工作总结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科技推广费报账凭证、财务决算报告和固定资产清单。 第七条 丙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一)负责协调落实示范地块,协助推广单位测算示范地块的收益。 (二)协调推广单位与项目区农牧民的工作关系。 (三)协助推广单位组织农牧民培训,协调解决农牧民培训场地、住宿等事宜。 (四)协调雇用推广所需劳务人员。 (五)参与审核推广费支出情况,参与对推广单位进行考核。 第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甲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推广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科技推广费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费用或经济损失。 丙方未履行本合同,影响推广工作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执行。
甲方: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工作人员: (签字)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技术负责人: (签字)
丙方: (公章)
负责人: (签字) 工作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报账请款单 |
报账请款单位: 单位:万元 |
科技推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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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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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推广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项目区乡镇苏木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旗县农发办事机构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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