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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 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 (试行)》的补充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

(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4123   国农办〔2004 2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理办法》)下发后,些地方反映,由于县级农发办很难选择到合适的监理单位,加之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也难以与各项目县逐一商谈监理事,因此《监理办法》中"由县级农发办事机构选择监理单位并对监理费用实行县级报账"的规定不便执行。

为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监管方面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有效使用,经研究,国家农发办对《监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农发办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連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

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

(试行)》的补充规定

一、各地开展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过程中,原则上应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专业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委托监理协议。对个别选择专业监理单位确有困难的地区,也可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委托地(市)级农发办事机构选择有监理能力的单位并与之签订委托监理协议。

二、各省(区、市)在每年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

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规定的监理范围和监理费支付标准,安排当年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费用, 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监理单位按照与省级(或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签订的委托监理协议,与各项目县逐一签订监理合同并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所发生的监理费用统一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报账。各项目县按照监理费用实际发生数计人工程成本。

四、监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省(区、市)当年安排监理费用如有节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并相应抵顶下年度应提取的监理费用。

五、本通知从2005年起开始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 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