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
严格推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
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制的通知
2004年6月25日 国农办〔2004〕 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 93号),积极推行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制,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质量。我办近期制订并下发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办发〔2004〕 49号,以下简称《监理办法》),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内容和程序,明确了监理委托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理费用的列支办法等。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切实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一、 土地治理项目必须严格推行工程监理制。从2004年起,
凡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监理
办法》的规定,推行工程监理制。凡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应纳人监理范围。要把是否执行《监
理办法》作为考核开发县项目管理工作质量的重要内容。
二、 要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格或监理能力的单位实施工程监理。各地农发办事机构要对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与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工程监理。
三、要严格控制和管理工程监理费用。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费用要严格按照《监理办法》规定的额度控制使用,从地方財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人工程成本。工程监理费用的管理要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并按照规定预留部分质量保证金,待验收合格后方能予以拨付。各地农发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超标准列支或虚列工程监理费用的现象。
四、要加强对《监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农发办事机构可参照《监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我办备案。同时要加强对《监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