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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后,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