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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停征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4)200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停征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