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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停征一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停征一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2014年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此次停征劳动能力鉴定费等3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对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要求各旗县市区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加快对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并及时对外发布实施。

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4项)

执收单位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卫生局

1

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停征

2

预防接种劳务费

停征

3

药品检验费

停征

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停征

5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停征

公安局

6

保安员考试考务费

停征

教育局

7

教师资格认定费

停征

8

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费

停征

9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停征

10

普通话水平等级培训费

停征

11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停征

12

短期进修培训费

停征

13

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停征

民政局

14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停征

15

收养登记费

停征

16

学费

停征

17

住宿费

停征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18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

停征

19

医疗门诊处方本工本费

停征

20

劳动能力鉴定费

停征

21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中级、初级)

停征

统计局

22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停征

23

考试考务费

停征

农业局

24

国内植物检疫费

停征

25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停征

26

渔业船舶检验费

停征

27

船用产品检验费

停征

28

职业技能鉴定费

停征

29

产品质量检验费

停征

人口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30

资料费

停征

31

体检费

停征

食品和药品

监督管理局

32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停征

33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

停征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不含教育部门)

34

短期培训费

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