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的旧版财政票据是:
1.《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手写,三联);
2.《罚没专用收据》(手写,四联);
3.《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手写,三联);
4.《罚没物品专用收据》(手写,四联);
5.《非税收入定额罚没票据》(定额20元);
6.《非税收入定额罚没票据》(定额50元);
7.《非税收入定额罚没票据》(定额100元);
8.《法院诉讼费票据》(预收,手写,五联);
9.《法院诉讼费票据》(结算,手写,五联);
10.《法院诉讼费票据》(退费,手写,五联);
11.《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手写,三联);
12.《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手写,三联);
13.《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手写,四联);
14.《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收费收据》(手写,三联);
1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收据》(手写,三联);
16.《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业主使用,手写,四联);
17.《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出售公房使用,手写,四联)。
用票单位应于2014年7月31日之前,按财政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旧版财政票据的核销工作。2014年7月31日之后开出的旧版财政票据,均按无效票据处理,缴费部门、单位及个人有权拒绝接收并缴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不得以此作为报销凭证。有违反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