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8月1日起,可使用的财政票据: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电子票据,五联);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电子票据,二联);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电子票据,三联);
4、《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机打电子票据,交警专用,三联),各级交警部门定点收缴罚没款时使用;
5、《交警管理收费收据》 (机打电子票据,交警专用,四联);
6、《代收罚没票据》 (机打电子票据,交警专用,四联);
7、《居民身份证收费收据》 (定额40元);
8、《居民身份证收费收据》 (定额20元);
9、《居民身份证收费收据》 (定额10元);
10、《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机打电子票据,五联);
11、《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机打电子票据,三联);
12、《内蒙古自治区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机打电子票据,三联);
1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机打电子票据,四联);
14、《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机打电子票据,四联);
15、《医疗收费票据》(机打电子票据,三联);
16、《公路(桥梁)通行专用收据》(机打电子票据,三联);
17、《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机打电子票据,三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