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金包括中央资助政策和自治区资助政策两部分,中央资助政策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自治区资助政策资金由自治区各级政府共同设立。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所有农村牧区(含县镇)在校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享受中央资助政策的为一、二年级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每生每年按2000元标准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照8:2比例分担,对地方分担部分,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盟市(旗县)所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第六条 享受自治区资助政策的为未享受中央政策的一、二年级农村牧区(含县镇)非涉农专业所有在校学生,每生每年按1500元标准资助,自治区直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本级财政承担,盟市(旗县)所属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和盟市(旗县)财政按9:1比例分担。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尽快分解下达,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自治区财政于每年11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盟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按时拨付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后,学校将《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将《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专门学生资助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督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盟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7年8月2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2007〕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3.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