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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2018-2019 年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根本依据,《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市本级政府采购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2018-2019 年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是我市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018年6月,印发了《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2018-2019 年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乌政办发[2018]26号),此次发布的全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再次提高了自行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进一步放宽了各级采购人的采购权限。

  市本级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下的。

  旗县(市)区级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为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为30万元以下的,

  定点采购的数额标准为:市本级采购预算资金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4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旗县(市)区级采购预算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市本级定点采购供应商共确定五类:办公自动化设备供应商;办公电器设备供应商;办公家具设备供应商;办公印刷供应商;市本级定点会议接待宾馆。

  市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资金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旗县(市)区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20万元(含120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资金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