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贸规[2017]7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70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建二[2004]19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审批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内财贸[2017]119号)文件,现制定乌兰察布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请各旗县(市)区遵照执行。
附件:乌兰察布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