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贸规〔2017〕6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对《关于调整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请示》(乌粮报〔2017〕34号)的批示精神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的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级储备粮保管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内财贸〔2011〕1590号),并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乌兰察布市级地方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财政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将《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粮食局 农发行乌兰察布市分行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财贸〔2012〕644号)废止。
附件:《乌兰察布市级地方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