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粮食局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财贸规[2017]8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粮食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乌兰察布市“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乌兰察布市“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乌财贸[2015]1833号)

附件:《乌兰察布市“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粮食局

                           2017927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927日印发

乌兰察布市“粮安工程”

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60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促进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粮食局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方式,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管理。

   (二)市粮食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审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具体项目,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三)旗县(市)区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粮食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承担自治区及市级政策性粮油收储任务的国有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仓库维修改造。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一般维修主要是对仓房的局部问题进行简单维修,包括粮仓地面、屋顶、墙体及门窗、地坪等的维修;大修改造主要是对粮食仓房进行防潮防雨、保温隔热的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主要是配置先进适用的仓储作业设备(清理、装卸、输送等设备),提升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功能。对上世纪七十年代前建设的已达报废年限的仓房原则上不再维修。

  (二)智能化升级。主要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仓储设施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储粮管理标准化、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

  (四)其他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要求配合做好争取工作。组织旗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建立“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项目库,并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各旗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统一上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上报自治区粮食局。

   第九条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项目申报审核制度,落实项目申报、审核的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全责。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下达旗县(市)区专项资金指标,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7日内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严格遵守粮食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内容,确需调整的,应将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粮食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做到专账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粮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监督,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粮食局及时组织旗县(市)区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包括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果、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各旗县(市)区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粮库维修改造工作情况上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市财政会同粮食局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