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贸规[2017]5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粮安工程”建设,加强对2017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4]1715号)、《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内粮发[2015]1号)的要求,制定《乌兰察布市财政局2017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粮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粮油收购、仓储、流通业发展,确保“粮安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2017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确立项目。
根据自治区“粮安工程”发展规划及自治区确定的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以及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奖励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和以奖代补支持方式。市财政局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资金通知,及时拨付旗县市区,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厅资金支持重点及项目申报要求,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市财政局对旗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并按时限要求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各旗县(市)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从事粮食收购、仓储、流通、加工等粮食流通企业,可以申请奖励资金。
具备法人资格;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七、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并要求企业在项目实施前做出项目实施方案,并对完工项目进行初验,同时申请市财政局进行验收。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项目有效实施。
八、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做好奖励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及时上报,市财政将对旗县市(区)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各旗县(市)区绩效评价情况将作为下年度奖励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九、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4年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财贸[2014]1509号)。
(此页无正文)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