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贸规[2017]4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7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建二[2004]197号)文件,现制定乌兰察布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旗县(市)区遵照执行。
附件:乌兰察布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乌财贸规[2017]4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70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建二[2004]197号)文件,现制定乌兰察布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旗县(市)区遵照执行。
附件:乌兰察布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