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库规〔2017〕1号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
为了推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向纵深发展,进一步规范完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根据乌政办发〔2017〕13号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82号)的精神,乌兰察布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共同拟定了《乌兰察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反馈。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旗县市支行要根据乌政办发〔2017〕13号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