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决定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