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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7〕339号

自治区党校,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1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3日

财税〔2016〕1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