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这是继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之后的又一次降费行动。在取消或停征的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6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1、发展改革部门(1项):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2、公安部门(2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3、环境保护部门(2项):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项):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
5、农业部门(1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6、质检部门(1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7、测绘地信部门(2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8、宗教部门(1项):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1、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成果资料费;
2、环境保护部门(2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3、交通运输部门(2项):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4、卫生计生部门(2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5、水利部门(2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6、农业部门(3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7、质检部门(3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4项):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9、新闻出版广电部门(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10、民航部门(1项):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11、林业部门(1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2、测绘地信部门(1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1、卫生计生部门(1项):预防性体检费;
2、体育部门(1项):兴奋剂检测费;
3、中直管理局(1项):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4、相关部门和单位(1项):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1、民政部门(1项):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2、相关部门和单位(1项):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今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