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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大件运输车辆和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车货总重认定标准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6]1321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6年9月21日颁布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的相关规定,对大件运输车辆计费标准和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车货总重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2016年9月21日颁布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径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录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之规定,对大件运输车辆计费标准做出调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合法持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与发证机关核对信息无误后,按照基本费率收取通行费。
  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26日发布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限值标准,结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通知精神,以及交通运输部9月21日颁布实施的《超限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62号令)超载超限车货总重限值规定,现对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认定标准调整如下:
  (一)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1.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8吨;
  2.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7吨;
  3.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1吨;四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36吨;
  4.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3吨;
  5.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49吨。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2.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吨,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3.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4.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5.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二)车货总重认定标准特殊说明
  1.五轴、六轴车辆因目前计重检测设备尚不具备自动识别驱动轴单双轴功能,人工检测判别难度较大,极易造成收费站车辆拥堵,因此为提升通行效率减少征缴矛盾此次调整暂不按车型分类核定车货总重认定标准,采取最大限值认定方式。
  2.计重收费方式、计重收费标准、超限超载货车通行费计重办法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内发改费字〔2014〕1684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地收费公路管理单位要对收费系统进行调整,确保实现对大件运输车辆按照基本费率收费。
  (二)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和速度行驶。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必须出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收费人员告知监控室,由监控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发证机关核对查询,核对无误后通知收费人员按规定程序操作。
  (三)大件运输的承运者要合法装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如发现车辆及装载物品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或所持证件为假证,应及时通知路政部门,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内发改费字〔2014〕1684号文件规定的超限超载货车通行费计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区联网中心上报,由联网中心将其列入黑名单,拒绝再次驶入高速公路。
  (四)各级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标准,全面做好车货总重认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五)各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监管,对未按车货总重认定标准调整收费系统,造成多收或少收通行费引发收费矛盾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级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共媒体及互联网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赢得社会广泛支持。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0日开始执行。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