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28号),自2016年12月30日起,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进行规范。有关事项如下:
一、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我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需求,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总量的10%。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价格、卫生、人社部门共同确定;盟市、旗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同级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与价格水平相符的原则,依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并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特需医疗服务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并建立和完善患者书面申请(协议)制度,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
五、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立独立区域,并用明显标识加以区别。提供特需门诊服务的医师须具备正高级以上职称,在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量的前提下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六、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规范(规程)、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增加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和数量,切实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事前事中监管。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特需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擅自增加服务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