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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加快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放开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33号),自2016年12月30日起放开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如下:
  一、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口腔正畸、牙齿种植、美容整形、激光视力矫正、辅助生殖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二、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并保持价格的相对稳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周期不得少于6个月,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谈判机制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四、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凡“项目内涵”中明确规定的操作步骤、环节,均不得再向患者单独收取费用;“除外内容”中明确的医用耗材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收取费用,其他不得另行收费。
  五、医疗机构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规范(规程)、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增加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