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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6〕2109号

  各盟市财政局、公安局,各旗县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蒙古分行、各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74号)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自治区启动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现将工作方案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和代理银行各司其责、紧密协作,理顺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流程,搭建和完善财政、公安交警、代理银行三方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办事。

  二、代理银行

  按照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相关要求,在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范围内,我区选定的一级代理银行为: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其他银行均为二级代理银行(各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即资金落地行)。

  三、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财政部门

  1.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划转流程、账户设置、代理银行管理等涉及资金方面的业务;组织自治区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与公安交警业务系统、代理银行业务系统接口标准制定及开发;组织建立三方系统对账机制;协调其他有关资金票据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接收隶属于本级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并确保资金安全,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国库;对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退付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符合退付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退付;负责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本级财政部门接收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变动申请。

  (二)公安部门

  1.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衔接公安部,将跨省异地已缴纳交通违法收入数据同步给财政,并按财政对账接口要求与财政、代理银行做好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核对、录入、转递、变更交通违法信息;提供处罚决定书编码规则以及编码对应的各级行政区划代码给财政,以便财政与银行核对资金并及时准确地清分到各级财政专户。

  2.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受理缴款人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多缴、错缴罚款提出的缴款退付申请,经核实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和退付。

  (三)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负责对代理银行代收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收入的收缴、汇划、清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及入库工作。

  (四)一级代理银行

  1.负责确保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资金在本行期间的资金安全,负责确保每日上午及时准确地将资金划转至各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延误或错误划转。

  2.负责衔接总行,根据自治区工作需求做好业务系统的改造,接收总行传送的跨省异地缴纳违法罚款数据。按照流程做好资金汇缴、收缴信息推送、缴款证明开具等工作,并按财政对账接口要求做好对账工作。

  3.做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的宣传、培训及业务督导;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当事人的投诉回复,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缴款服务。

  (五)二级代理银行

  负责与各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账。将缴入各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及时通知各级财政与执收单位(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在每笔缴款生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前后分别向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发送暂存款日报和银行日报。

  四、跨省异地缴纳本省(处罚地)罚款的范围和流程

  (一)实施范围

  外省机动车驾驶人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发生交通违法被交通警察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可以到一级代理银行(工商银行)在自治区外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也可以通过一级代理银行(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

  (二)基本流程

  1.缴款人(违法处罚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凭内蒙古自治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一级代理工商银行在自治区外任意地的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2.一级代理银行代收网点通过总行业务系统访问全国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核对交通违法信息,经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出具缴款回单。缴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的,可凭缴款信息到一级代理银行工商银行指定的银行网点开具缴款回单。缴款人可凭银行的缴款回单向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求开具相应财政票据。

  3.一级代理银行通过总行业务系统将收取罚款的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公安部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罚款收款信息将违法记录变更为“已处理”,以便缴款人办理相关业务。

  4.缴款人在一级代理银行工商银行自治区外任意地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后,一级代理银行按规定通过行内系统将跨省异地罚缴资金汇划至一级代理银行内蒙古分行。同时,将相关收缴业务电子信息传递到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每日业务终了后,一级代理银行最迟于当日24:00前对数据进行核对和汇总,次日上午根据交警处罚代码与非税收入属地对照关系,通过银行业务系统自动将资金划转至各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5.各二级代理银行即各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收到资金后暂作为暂存款管理,待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将各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推送的已缴款处罚明细逐笔生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确认非税收入。

  6.自治区公安交警部门应通过省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与公安部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互交,获取公安部下发的缴款数据,实现缴款人跨省交通违法信息更新;按财政对账接口要求,向财政非税系统发起对账请求获取已缴款信息完成对账工作。

  7.财政、公安交警、代理银行按照约定的对账规则进行三方对账,及时办理冲正和退付事宜。

  (三)投诉处理、缴款退付机制

  建立以一级代理银行内蒙古分行为主、自治区公安交警部门协助的投诉处理机制。缴罚信息、资金已到自治区代理银行,公安部缴款信息尚未传送至自治区公安交警部门造成违法信息无法处理的,由自治区公安交警部门协调公安部处理;代理银行、自治区公安交警部门均未收到缴罚信息的,由代理银行自治区分行协调总行处理。

  建立财政、公安交警、代理银行共同协作的缴款纠错退付机制,对由于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多缴、错缴罚款的,由缴款人向处罚地市县公安交警部门提出退付申请,经公安交警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予以退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开展是推动罚没收入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提升公安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和代理银行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代理银行业务管理。代理银行要建立健全代收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的内部操作规程,以及单据转递、信息反馈和查询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群众缴款提供便利;禁止代收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对群众通过柜面缴款的请求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推诿、搪塞,违者坚决倒查责任。

  (三)强化宣传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和代理银行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业务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资料手册等多种方式,向缴款人广泛宣传该项业务办理的范围和流程,让更多的群众知晓,方便群众办事。

  (四)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各有关部门和代理银行对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中涉及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号牌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