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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费字[2016]1566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教育部门直属的教育基地)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内外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伙食费:学校可以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强制集中就餐。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盈利。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2.其他服务性收费。即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校内师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教室、体育场馆设施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盟市、旗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核定。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作业本费。为便于学校更好的开展教学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作业本,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准入后,费用按照不高于市场价,由学校据实代收代付,不得收取任何差价。建议使用具有环保功能的防近视薄册。

2.学生奶。学生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学生奶认证标志,推广销售价格为1.9/200ml1.6/125 ml

3.学生校服费。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需统一着装的,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准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学生校服质量标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置校服,学校应按照最高不超过附表中规定的价格收费。校服每三年购置一次,每次每人购买不超过三套,即夏装、春秋装、冬装各一套。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更换购买特色校服以及鞋、帽、书包等其它饰品。

 

                中小学校学生校服收费标准  

名 称

单位

收费标准

小学生夏装

100

小学生春秋装

125

小学生春秋装反光校服

140

小学生冬装

160

小学生冬装反光校服

175

中学生夏装

110

中学生春秋装

140

中学生春秋装反光校服

155

中学生冬装

180

中学生冬装反光校服

195


4.社会实践活动费。社会实践活动是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设置的课程内容。学校组织学生到本地社会实践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时所发生的交通、伙食、住宿和实践活动费用,由盟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5.学生公寓床上用品。为了给学生提供入学和生活需要,学校为新生提供的公寓用品,应根据纤检机构提供的质量合法企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置,未参加统一招标的学校在采购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时,均按照纤检机构确定的供货企业采购,采购的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应列明单项商品价格,并确保商品质量,由学生自主选择。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自治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地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各盟市如遇到新情况、新变化,确实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新增或变更原有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由盟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中小学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以及讲义资料、试卷、报纸(刊)订阅、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旗县政府所在地以下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和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事前应以书面形式告之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收取,多退少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四、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支范围。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入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各地应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要组织力量对本地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开始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2577号)同时废止。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