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7]24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文件精神,我委印发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294号),经过一年多的运行,部分收费项目的管理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我委对三项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见附表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见附表2)的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放开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本《清单》发布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区新增或调整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因我区政府定价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已全部改为后置或已按国家规定不再由申请人支付,因此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从通知中撤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909号)执行。
三、各盟市、旗县自行设立的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一律废止,被收费企业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有权拒缴。
四、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采取临时停收、降低措施,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和产业政策,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六、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定价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