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发改费字[2016]1192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要求,切实维护疫苗价格秩序,规范疫苗流通价格行为,保障疫苗的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现就我区疫苗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三、第二类疫苗由自治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旗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1.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在疫苗采购价的基础上收取20元/支的疫苗储存、运输费用。
2.疫苗接种单位可在实际购进第二类疫苗价格的基础上,向受种者收取接种服务费20元/剂次。服务内容包含诊察、留观、注射、卫生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接种信息服务等。
四、以上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单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收费公示程序,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