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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财贸[2017]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机制
  相关旗县财政部门要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贸【2014】1573号)有关要求,对本地区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月8日前将上年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将作为后期奖励资金分配因素。
  二、做好相关报表报送工作
  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须在每年的6月25日前将上年本地区县级行政单位粮油生产等情况(按附件填报)及统计年鉴相关复印件报市财政厅局。各旗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提高数据准确性,各级行政单位“粮食产量”、“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年末乡村人口数”三项信息需提供统计年鉴复印件。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6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