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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农综办〔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规模
  1、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应优先安排2016年已入库项目,各旗县申报的财政补助项目财政资金总额不超过2016年补助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200%。
  2、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试点项目),每个旗县每类项目限申报1个。
  3、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的项目均可申报,项目数量不限。
  4、继续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贫困旗县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财政补助项目评审及立项
  (一)评审权限及内容。
  1、2017年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全部实行结构性评审,旗县农发办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市农发办负责项目的现场审核、技术审核和综合评定。“两类”试点项目综合评定由自治区农发办负责。
  2、项目合规性审查的内容:项目和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立项条件、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土地手续)是否齐全及其真实有效性。
  3、项目现场审核的内容:复核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采集企业上两年度财务数据、勘察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考察项目单位经营情况。
  4、项目技术审核的内容:建设方案、筹资及财务分析、财政资金使用、环境影响及社会效益评价。
  5、项目综合评定的内容:依据项目现场审核、技术审核的结果和项目的资源、技术优势,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判断。
  (二)评审程序。
  1、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附件。
  2、旗县农发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审核的项目全部进入项目库。择优选项后,上报市农发办。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及时将未通过审核原因告知申报单位。
  3、市农发办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政策,组织专家对旗县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和技术审核,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选项后报自治区农发办备案。
  4、“两类”试点项目由自治区农发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及技术审核,并做出最终评定结果。
  5、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该项目所在旗县2017年项目申报资格。
  三、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审核要求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银行推荐函或贷款意向报告。
  四、申报材料
  (一)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备案汇总表、合规性审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并提供必要的附件。
  (二)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
  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产业化贴息项目备案申请表和贷款意向报告(银行推荐函)。
  五、申报时间
  (一)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各旗县2017年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上报时间为2017年2月25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各旗县2018年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上报时间为2017年2月25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目申报指南
  2、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汇总表.xls
  3、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xls
  乌兰察布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公布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扶持范围
  依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和试点项目财政资金全部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一)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2、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涉农企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70万元至4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42万元至14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14万元至42万元。
  (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1、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盟市农发办建立拟贴息企业名录。
  2、贴息范围为列入2018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
  3、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
  4、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链完整,带动范围广泛。
  2、项目申报主体为涉农企业或具备同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支持与涉农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合作申报项目。
  3、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700万元至14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的70%用于涉农企业,30%用于合作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
  (四)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产业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带动范围广泛。
  2、申报项目单位应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
  3、项目申报主体为涉农企业或具备同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支持与涉农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合作申报项目。
  4、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420万元至7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的70%用于涉农企业,30%用于合作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
  (五)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的实体工程建设及设备购置。不包括劳务工资、技术转让费、科技措施费、人员培训费、土地(草场)流转租赁费、种植(养殖)项目的土地平整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带动力装置的农机具、种苗(种畜)及其它非生产性支出。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项目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及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项目符合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围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重点扶持辐射范围广泛,产业融合发展增收明显,带动农牧民多重受益的项目;积极支持与涉农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合作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三)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1、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
  3、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四)项目单位条件
  龙头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2015年12月3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示范带动作用强。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经有关部门认定,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示范带动作用强。
  (五)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截止到2016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合作项目除外),不在2017年申报范围。
  4、已申报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5、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具备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其中,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两类”试点项目于2017年3月15日前申报;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于2017年2月底前申报。
  2.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3.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及“两类”试点项目。
  涉农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书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
  2.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产业化贴息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贷款意向书。
  (三)其他要求。
  1.一般产业化发展项目由盟市农发机构统一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竞争立项程序。
  2.盟市农发办按规定程序选定的拟立项项目,需在盟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完毕报自治区备案。
  3.旗县、盟市农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可靠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当行为,将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4.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同时,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