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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备案项目利息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备案项目利息结算工作的通知》(内农综办﹝2017﹞8号),现就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备案项目利息结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1、优先扶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
  2、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3、贴息贷款的认定时间:在旗县农发办正式行文向市农发办申报贷款贴息备案项目后取得的贷款(2015、2016年均已备案申请连续贴息的固定资产贷款除外)。
  4、贴息率:固定资产贷款的贴息率为4.7%,流动资金贷款的贴息率为4%。如签订贷款的利率低于贴息率,以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为准。
  二、具体要求
  1、涉农企业申报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单笔不低于2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单笔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额不低于20万元。
  2、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单笔应不低于1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单笔应不低于5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单个项目贴息额不低于5万元。
  3、单个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贴息额最高500万元。
  4、旗县农发办要对项目贷款的真实性负责。认真核实贷款用途及贷款流向。
  5、不予贴息的贷款:“贷新还旧”的贷款、非生产性贷款、个人名义取得用于企业经营的贷款。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
  1、申报材料:项目贷款情况审查表、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
  2、上报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前,过时不予受理。

  附件:1、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xls

  附件:2、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备案项目贷款情况审.xls

乌兰察布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