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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财政厅 总工会转发《关于启用工会系统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

  乌财非税[2016]1517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总工会: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启用工会系统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216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旗县市区两级工会系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自治区总工会统一领用、核发。未经自治区财政厅委托或授权,市、旗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不应再向工会发放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也不应随意核销、销毁工会系统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总工会关于启用工会系统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内财非税 [2016]2167号)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乌兰察布市总工会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