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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启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机打票)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6〕1820号

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
  为了贯彻司法体制改革要求,配合各级人民法院上划自治区本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诉讼费收取和结算的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方案的通知》(财综〔2012〕104号),结合自治区诉讼费票据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机打票)(以下简称“诉讼费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机打票)是各级人民法院在收取诉讼费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票据为微机连续式无碳复制纸、规格为210mm×101.6mm。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记账联,第三联为交款人联,第四联为附卷联,第五联为代记账联。标题正中套印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监制章“财政部票据监制章”。
  二、人民法院在向案件当事人预收、结算、退付诉讼费时均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机打)》。开具时必须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并根据业务办理情况选择类型(预收、结算、退费)后,详细填开相关内容。
  三、案件审理结束后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按月将结算类诉讼费票据汇总生成《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诉讼费收入及时缴入财政专户。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机打)于2017年1月1日启用,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结算、退费、预收) (手工)即停止发放,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首次领用新版票据时应提交申请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再次领用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票据领用事宜。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遵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新旧版诉讼费专用票据的衔接工作。已使用旧版《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手工)的票据存根按顺序清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尚未使用的旧版票据应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不得擅自转借、销毁。对于新版诉讼费专用票据今后亦应按照上述管理规定妥善保存,加强管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式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