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将上划自治区作为一级预算管理,所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现就做好法检两院上划前非税收入收缴和非税收入票据清理核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各旗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所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仍按现行非税收入收缴规定和缴费方式缴入旗县市区财政国库。
二、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对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所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进行全面清理核销。各旗县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应填制“非税收入票据审验表”(附后)一式两份,报当地财政局审验,由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各保存一份。2017年1月1日起,各旗县市区财政局不应再向法检两院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三、对于各地人民法院、检察院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仍由当地人民法院、检察院妥善保管,待达到规定保存期限后,按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销毁。对于各地人民法院、检察院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要全部缴回当地财政部门,加盖作废印章后保存,待明年销票时集中统一销毁。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应按上述要求办理,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仍按现行非税收入收缴规定和缴费方式缴入市级财政国库。对从我局领取的非税收入票据要进行认真清理,于2016年12月25日前填制“非税收入票据审验表”一式两份,报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审验,经由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各保存一份。对于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由市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分别妥善保管,待达到规定保存期限后,由市财政局集中统一销毁。对于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要全部缴回市财政局,加盖作废印章后保存,待明年销票时集中统一销毁。
2017年1月1日起,我局不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检察院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附:非税收入票据审验表
201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