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财非税函〔2016〕6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的检查范围、检查重点认真开展自查,并务于2016年11月25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缴情况自查表》报送市局非税收入管理科。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缴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内财非税函〔2016〕695号)
联 系 人:阮晓菲
联系电话:0474-8303709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