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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加工贸易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乌政商外贸字[2016] 228号

  各旗县市区商务局(经济信息商务局)、财政局:
  现将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加工贸易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规财字[2016]1191号)文件转发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并请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同时对推荐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旗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的项目申报文件内容中含考察情况、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对项目的初审意见等。请务必于2016年11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5份(3份报送市商务局、2份报送市财政局)上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同时每份申报材料附电子版(光盘),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加工贸易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商务局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