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财政局和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市直执收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已于2016年11月1日起设立乱收费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对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乱收费行为的举报。现汇总再予公布(见附件1,附件2),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市财政局负责受理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举报;
(二)旗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受理各旗县市区(含乡镇苏木)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举报;
(三)市直执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乱收费行为的举报。
二、受理事项
(一)财政部门的受理事项
按照财政部门管理工作职责范围,以下乱收费行为由同级财政部门受理:
1.违反财政部及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最新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规定,擅自设立或改变收费基金项目,设定或变更征收对象、范围和期限的;
2.不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缓征、减征的收费基金项目的;
3.擅自取消、停征、免征、缓征、减征国务院及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已明确征收的收费基金项目的;
4.使用自制票据收费或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
5.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工作职责范围的其他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
(二)不属于财政部门的受理事项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等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受理范围。
(三)市直执收单位主管部门的受理事项
市直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受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乱收费行为的举报。
三、市财政局受理举报时间
在国家规定正常工作日内,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
四、其他事宜
1.举报单位或个人应实事求是据实反映被举报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属地、单位名称、姓名或工牌号以及违法违规事实的具体时间、事项、情节,并提供相关证据。
2.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单位或个人实行严格的保密规定,未经举报单位或个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单位或个人的身份、举报内容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3. 社会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可从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以及市直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分别查询两级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乱收费举报电话等信息。
附件:
1.市财政局和各旗县市区财政部门乱收费举报电话汇总表
2.市直主管部门乱收费举报电话汇总表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