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财非税〔2016〕977 号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市民政局、有关社会团体: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内财非税〔2016〕14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今后,各地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规定的领用程序和范围发放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对之前已领用但手续不全或申请资料缺失的社会团体,应尽快要求其补齐各项手续或资料。
二、由于自治区财政厅未明确启用财政部规定新版社团会费票据的时间,因此,各地仍暂按现行社团会费票据式样使用,待明确具体启用时间后,再统一按自治区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doc
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doc
2016年10月19日